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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领取商标注册证须知
    2010-10-22 15:28:37
        

    一、领取途径


      直接办理的,当事人须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商标注册证。


      委托代理机构的,商标局将商标注册证发给代理机构,当事人到代理机构领取。


      二、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所需材料


      (一)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,须提交以下材料: 、《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》;未收到《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》的,须提交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(营业执照副本、身份证等)复印件,并提供商标注册号及公告期; 、申请人单位出具的介绍信; 、领取人的身份证其复印件(原件经比对后退还) 、申请人名称已变更的,须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; 、商标已办理转让的,应提交商标局核准转让商标证明。 (二)、申请人为自然人的,须提交以下材料: 、《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》;未收到《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》的,应提供商标注册号及公告期; 、申请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(原件经比对后退还); 、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,须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、委托书以及领取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(原件经比对后退还); 、商标已办理转让的,应提交商标局核准转让商标证明。


       特别说明: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。注册商标有效期满,需要继续使用的,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。注册人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续展申请的,可在期满后的六个月宽展期内提出,但须缴纳续展注册延迟费。宽展期满后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,商标局将注销该注册商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