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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领取商标注册证须知
    2015-06-12 16:54:11
        
    一、领取途径   直接办理的,当事人须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商标注册证。   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,商标局将商标注册证发给代理机构,当事人到代理机构领取。   二、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所需材料   (一)注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,须提交以下材料: 1.《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》;未收到《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》的,应提供商标注册号及商标注册公告期号; 2.注册人盖章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(营业执照副本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)复印件;   3.注册人出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;   4.领取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(原件经比对后退还);   5.注册人名称已变更的,须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;   6.商标已办理转让的,应提交商标局出具的核准商标转让证明。   (二)注册人为自然人的,须提交以下材料:   1.《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》;未收到《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》的,应提供商标注册号及商标注册公告期号;   2.注册人自己领取的,须提交身份证及复印件(原件经比对后退还);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,须提交经注册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、委托书以及领取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(原件经比对后退还);   3.注册人名称已变更的,须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;   4.商标已办理转让的,应提交商标局出具的核准商标转让证明。   特别说明: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。注册商标有效期满,需要继续使用的,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。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,可在期满后的六个月宽展期内提出续展,但须缴纳续展注册延迟费。宽展期满后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,商标局将注销该注册商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