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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护勿过度 权利有极限--雅戈尔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
发布时间:2011-08-18 15:09:15
案 情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雅戈尔公司)是我国著名的服装企业。雅戈尔、YOUNGOR商标于1992年获得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,核定使用商品为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第25类服装等,1997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。 2003年8月21日,自然人李某在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第25类服装上申请的DP商标获得核准注册。 2005年年底,雅戈尔公司研制出纯棉免熨精品衬衫,为了便于消费者识别,这一产品在标注雅戈尔商标的同时,还标注了“DP”字样。DP是英文Durable press(耐久免熨)的缩写。 2008年4月,李某认为雅戈尔公司侵犯其DP注册商标专用权,向江苏省宁波市工商局鄞州分局投诉,同时在北京、天津、湖北、内蒙古等地向工商部门投诉,要求依法查处雅戈尔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。2008年8月4日,鄞州工商分局经审查认为雅戈尔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,依法撤销立案。 2008年7月,李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雅戈尔公司停止侵权行为,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。虽然法院未受理此案,但是这一事件经媒体报道后,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。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,消除不良影响,雅戈尔公司于2008年9月向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。法院依法受理后,于2008年12月25日开庭审理此案。2009年1月12日下午,鄞州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诉讼作出一审判决,判定原告雅戈尔公司使用“DP”字样的行为属于正当使用,不构成商标侵权。 另据报道,雅戈尔公司已经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撤销DP注册商标的申请。 商标执法要精准 王建平 浙江省宁波市工商局 商标权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,对它的保护是毋庸置疑的。但是,商标权的保护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,不能无限扩大,更不能以保护商标权为名,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,限制他人的正当权利。 商标权必须受到合理的限制,这一原则在国际条约和我国国内立法中均有体现。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》(TRIPS协议)第十七条规定:“成员可规定商标权的有限例外,诸如对说明性词汇的合理使用之类,只要这种例外顾及了商标所有人及第三方的合法利益。”我国《商标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九条规定:“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、图形、型号,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、主要原料、功能、用途、重量、数量及其他特点,或者含有地名,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。” 在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,判断某一行为是商标侵权还是正当使用,是准确执法、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。DP商标案正体现了这一点。笔者认为,此案有以下几个重点。 1.雅戈尔公司使用“DP”字样是不是作为商标使用的。本案中,雅戈尔公司有自己的商标,而且早就被认定为驰名商标。雅戈尔公司在衬衫包装及吊牌上醒目地标注雅戈尔商标,以区别商品来源,使用“DP”字样是为了说明产品的特征,即纯棉免熨精品衬衫。据了解,除DP衬衫外,雅戈尔公司还生产VP衬衫。由此可见,雅戈尔公司不是把DP作为商标使用的。 2.雅戈尔公司使用“DP”字样是否存在主观恶意。DP商标虽然获得核准注册,但其仅由两个英文字母组成,显著性弱。随着免熨烫技术日益普及,“DP”作为一个有特殊含义的缩写,已为服装行业、科研单位广泛使用,如DP等级、DP性能水平、DP整理剂等。本案中,雅戈尔公司在衬衫上标注“DP”字样,目的是对产品进行说明,便于消费者选购,显然,这种使用是善意的正当使用,雅戈尔公司不存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观恶意。 3.雅戈尔公司使用“DP”字样是否会造成混淆误认。笔者认为,客观上造成混淆误认,是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要件之一。是否造成混淆误认,既与商标知名度有关,也与销售渠道、消费群体等有密切联系。雅戈尔商标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,其产品是通过在全国各地设立的专卖店、专卖厅销售的。DP商标注册后,并未在衬衫上使用过,市场上也没有DP牌衬衫。两者的销售渠道、消费群体截然不同。普通消费者看到标注“DP”字样和雅戈尔商标的衬衫,很容易理解为雅戈尔牌的纯棉免熨精品衬衫,不会误认为是DP牌衬衫,因此雅戈尔公司对DP标志的使用方式不会造成混淆,误认。 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工商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,但是在具体执法过程中,一定要结合案情综合分析,准确执法,这样才能真正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,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。